当事人如对本行政惩罚决定不服,能够正在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正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7日法律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对查验演讲无,未提出复检。
2025年6月27日辛集市市场监视办理局市区三接到辛集市市场监视办理局食物平安协调科室的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23号)、食物平安协调科室的查验演讲(No:QNSP2025051837)、食物平安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经奇诺检测手艺办事无限公司抽样查验,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
2025年8月21日,辛集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世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奉告书》,当事人正在刻日内未提出陈述、。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辛集市陈**蔬菜店购进4。45公斤姜,进价金额35。6元;此中3公斤姜以售价每公斤16元的价钱发卖至奇诺检测手艺办事无限公司用于抽样查验,残剩1。45公斤姜因未及时利用导致抽芽报废处置,货值金额71。2元,获利24元。当事人能供给该批次抽检不及格姜的供货方天分、查验演讲和进货单据,该批次抽检不及格的姜已无残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办事供给者该当制定并实施原料节制要求,不得采购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原料。餐饮办事供给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物原料及其来历等消息。”之,属于采购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原料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惩罚的,行政机关该当对当事人教育”之,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