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港区处置3起抽检不及格食物核查措置使命,均不予以行政惩罚,现将该起抽检使命措置环境公示如下:2025年10月16日,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小吴生果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发卖的“桃子”。2025年11月19日,本局法律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No!SH2025086831)》、《食物平安抽样查验不及格成果通知书(No!SH2025086831)》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经抽样查验,当事人运营的“桃子”中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从平湖市当湖街道照根生果批发部采购桃子35kg,进价7元/kg,当事人后将上述商品置于运营场合内对外发卖,售价10元/kg。上述产物于2025年10月16日被抽检,经查验,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向本局供给了进货凭证及上家消息,上述产物已发卖35kg,违法所得共105元,因已全数对外发卖,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卖抽检不及格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属于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物的行为。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进行惩罚。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积极共同查询拜访,且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可免得予惩罚,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因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2025年10月17日,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对嘉兴港区百军生鲜超市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发卖的“生姜”。2025年11月19日,本局法律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No!SH2025087276)》、《食物平安抽样查验不及格成果通知书(No!SH2025087276)》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经抽样查验,当事人运营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张祥蔬菜运营部采购生姜10kg,进价11元/kg,当事人后将上述商品置于运营场合内对外发卖,售价15元/kg。上述产物于2025年10月17日被抽检,经查验,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向本局供给了进货凭证及上家消息,上述产物已发卖10kg,货值共计150元,违法所得共40元,因已全数对外发卖,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卖抽检不及格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属于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物的行为。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进行惩罚。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积极共同查询拜访,且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可免得予惩罚,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因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2025年10月17日,抽检了其现场发卖的“龙眼”。2025年11月19日,本局法律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No!SH2025087273)》、《食物平安抽样查验不及格成果通知书(No!SH2025087273)》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经抽样查验,当事人运营的“龙眼”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从平湖市当湖街道照根生果批发部采购龙眼5kg,进价26元/kg,当事人后将上述商品置于运营场合内对外发卖,售价24元/kg。上述产物于2025年10月17日被抽检,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向本局供给了进货凭证及上家消息,上述产物已发卖5kg,货值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0元,因已全数对外发卖,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卖抽检不及格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属于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物的行为。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进行惩罚。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积极共同查询拜访,且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可免得予惩罚,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因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针对以上3起抽检不及格食物核查措置,相关线索我局将移送至对应供应商所正在地市场监视办理局进行处置。


